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24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
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叁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丙○○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分別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及23,000元,繳納現金後,釋放被告。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影本、刑事保證金收據各2紙附於偵查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12月14日北檢大霜94助1466字第70148號函、94年11月9日北檢大宙94助1277字第61936號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乙紙、本院拘票連同報告書4紙、送達證書9紙為證,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楊博欽法官張宏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順生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