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執聲字第3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IC版(金雕王)壹塊及賭資新台幣捌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4年12月12日確定,95年12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IC版(金雕王)1塊及賭資新台幣870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75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IC版(金雕王)1塊及賭資新台幣870元,係屬被告甲○○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