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263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突遭羈押,入所後,家人沒有安頓好,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發布通緝緝獲後,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並無從消滅羈押原因,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