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13號原告甲○○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邱政茂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第三庭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藍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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