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告丙○○
二樓樓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乙○○
二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蕭詩穎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告丙○○
二樓樓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被告乙○○
二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