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58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潮簡字第583號
原   告  李金財 即詮美工程行
被   告  許聿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
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伍佰零
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4月間提供平面圖由原告承攬施
作被告位於屏東縣○○鎮○○路○○○巷○○號之民宿木作工程
(下稱系爭木作工程),因有變更、追加之工程項目,原告
施作完成後列出最後之施作項目及金額向被告請款,扣除被
告於105年5月11日支付50萬元及同年8月10日支付之50萬元
後,被告應再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46萬9,633元(含
稅),詎原告屢次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被告均予拒絕,
為此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46萬9,6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木作工程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瑕疵,於105年1
1月間支付工程款100萬元後,原告因施工瑕疵自行要求停工
,議定工程終止之時,完全沒有提到之後索討工程款項,3
個月後,原告拿出兩造並未協議簽訂之估價單,要求被告給
付自行填寫之40多萬元款項,原告施工品質不良在前,竟自
擬估價單要求被告付款,原告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4月間提供平面圖由原告承攬施作被告
位於屏東縣○○鎮○○路○○○巷○○號之系爭木作工程,嗣兩
造合意終止系爭木作工程之施作,並確認原告已完成施作之
工作項目如附表一所示,另被告已於105年5月11日、同年10
5年8月10日分別支付工程款各50萬元,共計100萬元等情,
有主建築平面圖、請款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8、
42頁),被告並就原告已完成如附表一所示之工作項目,及
附表一所示工作項目之施作數量及單價不爭執(見本院卷第
80、175頁),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無減少或滅失
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固為民法第492條所
明定,惟此乃有關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與承攬工作
之完成無涉。倘承攬工作已完成,縱該工作有瑕疵,亦不得
因而謂工作尚未完成(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裁判
要旨參照)。又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此
就民法第490條及第494條參照觀之,不難索解。是定作人於
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
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如承攬人
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
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4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而已(最
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814號裁判要旨參照)。是兩造既已
合意終止系爭木作工程之施作,並確認原告已完成之工作項
目如附表一所示,則被告於本件所抗辯原告承攬施作之系爭
木作工程施工上有缺失等語,核屬瑕疵修補之問題,惟非謂
原告因此而不得請求承攬報酬。查本件自被告提出之通訊軟
體Line對話紀錄可知(見本院卷第72至78頁),被告於本件
所爭執者,核其性質屬工作上之瑕疵,惟系爭木作工程兩造
既已合意終止,並確認原告已完成之工作項目,就原告已完
成之工作被告自有給付承攬報酬之義務,並不得執工作上之
瑕疵而拒絕給付承攬報酬。
㈡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開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者,定作人得解除契
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
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民法
第493條第1項、第494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辯稱原告承攬
之系爭木作工程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瑕疵,故據其提出提出Li
ne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72至78頁),惟為原告所否認
,而系爭木作工程是否有如被告所抗辯之瑕疵,經本院函請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其鑑定意見如附表二所示,亦即
就附表二編號1部分,被告抗辯原告使用之鹽測螺絲強度不
如白鐵螺絲,惟兩造均於本院陳稱於系爭木作工程有協議使
用鹽測螺絲施工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而鑑定結果認被
告所謂之白鐵螺絲應係不銹鋼螺絲之意,然鹽測螺絲之強度
與不銹鋼螺絲大致相同,使用不鏽鋼螺絲未必優於鹽測螺絲
,從而,本院認原告以鹽測螺絲施工,難謂有何施工上瑕疵
;附表二編號2部分,被告抗辯原告施工就附表一項次1戶外
造型壁板、項次16騎樓魚鱗板角材結構、項次18室外流籠覆
板有未用螺絲固定之瑕疵,惟鑑定結果認此部分並無未用螺
絲固定之現象,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亦非可取;附表二編
號3部分,被告抗辯附表一項次13之原木吧檯變形,鑑定結
果認原木吧檯雖有變形,惟係因氣候影響熱漲冷縮所致,變
形屬正常現象,則原木吧檯變形既係因氣候影響所致,堪認
非屬原告施工上之瑕疵,被告此部分抗辯並非可採;附表二
編號4部分,被告抗辯附表一項次7貨櫃屋木作壁板、項次8
貨櫃屋天花板,上開項目原告施作之釘子有突出之情形,原
告尚有2/3之釘子未切除,惟此部分經鑑定結果認螺絲較長
約7.5公分,鎖緊時尚難全部控制剛好,若有些微鎖緊過當
,經風力較大時,即可能鬆脫,亦有部分螺絲位置不洽當,
致使鑽入深度不夠長而鬆脫,發生鬆脫現象為少數,修繕即
可,無全面更換之必要,是原告就附表一項次7貨櫃屋木作
壁板、項次8貨櫃屋天花板於施工上雖有部分鎖上螺絲之位
置不洽當,惟此部分瑕疵被告應定相當期限請求原告修補,
原告未於期限內修補,被告始得請求減少報酬,然被告並未
提出其已定相當期限請求原告修補,以及原告未於期限內修
補之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則被告拒絕給付此部分之承攬報
酬,並非有理;附表二編號5部分,被告抗辯附表一項次12
之南方松堆放室外6個月,已與新品不同,惟就附表一項次
12南方松材料,經鑑定結果認原告所交付者係屬材料新品,
且南方松一般製成後均會做防腐處理,經數月風吹日曬雨淋
,即可確認其防腐效果,原告縱將南方松置放空地約6個月
,亦不影響其品質,則原告交付之南方松材料既無瑕疵,且
屬新品,被告拒絕給付南方松之材料費用,即非有據。
㈢綜上所述,被告抗辯系爭木作工程有附表二所示之瑕疵而拒
絕給付承攬報酬,並非有理,本院認原告雖已施作附表一所
示之工程項目,惟原告既同意不請求目前置放於被告民宿之
10支南方松費用共3,080元(見本院卷第114頁),且就項次
17之便當費用本就係原告施工時所應自行支出之成本,無從
向被告請求,則本件原告得請求之承攬報酬為41萬5,506元
(計算式:系爭木作工程總價139萬9,650元-被告已支付100
萬元-10支南方松費用3,080元-便當費用850元=39萬5,720元
,加計5%營業稅為41萬5,506元)。
五、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1萬5,506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9月24日(見本院卷第48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本院經逐一審酌兩造所提
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前開論斷結果無礙,爰不再一一
論述,併此敘明。
七、就原告勝訴部分,因本件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並
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郭松菊
附表一:系爭木作工程之工程項目、數量、單價、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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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項目│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備註│
│││││(新臺幣)│(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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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戶外造型壁板│坪│98│5,300│51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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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戶外壁板內牆│坪│55│800│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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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室內造型天花板│坪│32.5│3,000│9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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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室內天花板打底│坪│32.5│2,000│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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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浴室天花板│坪│8│2,5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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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架高地板│坪│13│4,500│5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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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貨櫃屋木作壁板│尺│109│600│6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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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貨櫃屋天花板│坪│4│2,000│8,000││
├──┼───────┼──┼──┼─────┼─────┼──────┤
│9│臨時木板門│組│2│1,200│2,400││
├──┼───────┼──┼──┼─────┼─────┼──────┤
│10│廚房倉庫置物架│組│1│5,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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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原木桌面置物架│組│1│8,00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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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南方松材料│支│1200│308│369,600│原告同意目前│
│││││││堆放於民宿之│
│││││││10支南方松不│
│││││││計價,故此部│
│││││││分工程款為│
│││││││366,5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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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原木桌面吧檯│尺│29.5│2,000│5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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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竹子天花板│式│1│30,00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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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吊車費用│式│1│3,50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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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騎樓魚鱗板角材│式│1│10,000│10,000││
││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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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便當│個│10│85│850│施工期間之餐│
│││││││費為承攬人所│
│││││││應支出之成本│
│││││││,應由承攬人│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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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室外流籠覆板│式│1│15,00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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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灌漿地板打底│坪│4.5│3,000│13,500││
├──┼───────┼──┼──┼─────┼─────┼──────┤
│20│吧檯排水溝模板│式│1│5,000│5,000││
├──┴───────┴──┴──┴─────┴─────┴──────┤
│一、系爭木作工程總價139萬9,650元。│
│二、被告業已支付100萬元工程款,再扣除原告同意10隻南方松不予計價之費用3│
│,080元及應由原告自行負擔之便當費用850元,加計5%營業稅,被告尚應給│
│付41萬5,506元(139萬9,650元-100萬元-3,080元-850元=39萬5,720元,加│
│計5%營業稅為41萬5,506元)。│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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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抗辯施工瑕疵之項目│鑑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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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表一項次1、16、18所│鑑定標的位置位於恆春,鄰近海域,金屬製品│
││使用之鹽測螺絲,強度低│往往有鹽害致使生鏽腐蝕,因此採用鹽測螺絲│
││於白鐵螺絲。│係於螺絲表面鈍化處理,加強耐鏽蝕功能。坊│
│││間所稱白鐵並非不銹鋼,合理推測被告所謂之│
│││白鐵螺絲即不銹鋼之意,但由於不銹鋼材質較│
│││光滑及靭,鎖緊度較鹽測螺絲差,強度大致相│
│││同,使用不銹鋼螺絲未必優於鹽測螺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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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表一項次1、16、18尚│依經驗及現場檢視結果,無未用螺絲固定之現│
││有未用螺絲固定之處。│象。但由於螺絲較長約7.5公分,在自功螺絲│
│││鎖緊時,很難全部控制剛好,若有些微鎖緊過│
│││當,難免於螺絲端部斷裂而難察覺,經風力較│
│││大時,就有可能鬆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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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表一項次13之原木桌面│原木吧檯確有變形,此變形屬正常現象,因該│
││吧檯變形。│原木厚又長,其本身有纖維組織,氣根尚未不│
│││活化,因此還會明顯受氣候影響而熱漲冷縮,│
│││經一段時間纖維組織固化後,理應不再有明顯│
│││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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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表一項次7、8施工使用│依經驗及現場檢視結果,無未用螺絲固定之│
││之釘子突出。│現象。但由於螺絲較長約7.5公分,在自功螺│
│││絲鎖緊時,由於鎖緊時很難全部控制剛好,│
│││若有些微鎖緊過當,難免於螺絲端部斷裂而│
│││難察覺,經風力較大時,就有可能鬆脫,另│
│││有部分螺絲位置不洽當,致使鑽入深度不夠│
│││長而鬆脫,發生鬆脫現象為少數,經修繕即│
│││可,無全面更換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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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表一項次12之南方松堆│經現場檢視結果,縱原告放置空地約6個月任│
││放於室外6個月,已與新│其曝曬,並不影響其進場新料之事實,由於南│
││品不同。│方松製成後需做防腐處理,防腐處理係將防腐│
│││材料灌注於氣根內,縱有防腐處理也未必確認│
│││百分百防腐成功。因此,經數月風吹日曬雨淋│
│││,即可確認其防腐之效果,故上述疑慮,並不│
│││影響原契約之品質、價金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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