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558號
原   告  李春雀
被   告  洪黎明
被   告  謝穎蕙
被   告  廖毫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姝儀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906號違反銀
行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洪黎明、謝穎蕙、廖毫同共同涉有違反銀行
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
字第9922、10482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6年度金訴字第21
號判處罪刑在案,被告洪黎明、謝穎蕙、廖毫同不服,提起
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90
6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
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
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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