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9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姚鴻章 (即 姚鴻正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姚鴻正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
零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姚鴻正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
肆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姚鴻正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姚鴻正先向原告請領現金卡使用,未依約
還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0,795元未清償;又向原告借
款,亦未如期清償,尚積欠94,512元未為清償;嗣訴外人姚
鴻正於民國106年2月7日死亡,被告為訴外人姚鴻正之繼承
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對被繼承人姚鴻正之債
務應負清償責任,對上開債務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ALLPASS現
金卡借款約定書、ALLPASS現金卡貸款申請書、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帳務明細表、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審酌,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
貸契約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江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