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40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4030號
原   告  柯盈宏
被   告  林煥博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壹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長期均透過筆名OOO之名義撰寫相關著作(國考用書
及電腦資訊圖書),以及開授在網路上的線上課程,亦曾
教導過許多公務人員,除係一位知名作者與講師,亦可算
是一位小小國師。而依社會常倫,網路酸民理應知道原告
線上課程頁面的美化與行銷,是學聯網的職責所在,並不
是授課講師的義務,且網頁之美感處理主題,本就沒有預
定在原告的這門課上課程大綱中,原告只是身為一門線上
課程的講師,卻莫名受到酸民的網路 霸凌 ,又原告線上課
程於學聯網上廣告文案的用字遣詞是負責銷售課程的線上
課程公司職責所在,原告只負責錄製線上課程,被告卻因
為廣告文案而為如下之負面言論,妨害原告形象、名譽、
信用:
1、被告在105年10年30日下午3時44分在相當知名之臉書上
公開的商業廣告留言區裡,留下「所以null念德文發音有
什麼問題?原本就德文來的字念英文腔比較潮?」之負面
言論,明顯侵害原告形象、名譽及課程收益,進而違背善
良風俗。
2、被告從105年10月30日上午7時44分至105年11月5日凌
晨4時52分間,被告持續在噗浪網站上留下如下8則妨害
原告形象、名譽、信用和課程收益的負面言論,並煽惑網
友們觀看或一起加入網路霸凌原告:
①「喔不我看到那NULL就想戰他了德文都不會還來這邊
說英文好厲害」
②「Devoidofaffectationandhypocrisy所以什麼電
腦學校的講師都是這種水準?」
③「他好像快崩潰了」
④「他想說得應該是這個念法(英文)Howtopronounc
enullinEnglish-Definitionandsynonymsofnul
...,但他嘲諷的是德文的念法Howtopronounce
nullinEnglish-Definitionandsynonymsofnul.
..,然後這個字本來就是來自德文,所以完全不知道
他在得意甚麼,只好教訓一下他了」
⑤「今天你收到法律信函了嗎好期待看他要怎麼吉人」
⑥「剛看一下你的時光包巾沒有拍到這句XD\"關於經歷,
就不贅述了,怕您聽了會害怕:D\"」
⑦「好酷好期待」
⑧「範圍砲耶『OOO 陳奕丞 ,我覺得你言語也失當了
!很多事情,你根本不知情,就自以為判斷是對的!你
們造成sharecourse的廣告損失,及我個人名譽的受損
,我會對你們提告的!』」
3、綜上,被告在網路上深度侵害原告之名譽,嚴重貶抑原告
的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依民法第184條
、第195條應賠償原告精神上之損害。而被告上開於臉書
之侵權言論,以新臺幣(下同)10元計算,被告應賠償10
×12,000元=120,000元。又被告上開於噗浪網站之侵權
言論,係位於訴外人即其好友 簡煒航 之公開頁面上,如以
其二人好友及粉絲總數336人,依被告每1則負面言論之
侵權賠償50元計算,被告理應賠償50元×8×336=134,
400元,且至今23個月來亦造成原告難以抹滅之精神損失
34,500元,以上被告理應賠償共計288,900元,惟原告僅
向被告請求賠償100,000元,以彌補原告所受莫大之精神
損失。
(二)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一)在臉書學聯網之原宣傳裡面確實以null發音及改善英文能
力為宣傳「是不是還把SQL唸成『Sequel』?!把null唸
成『怒哦』?!把C#唸成『C井號』?!把lllustrator
唸成『以拉』?!就由柯T來改善大家英語能力不好的命
運!來學習柯T的『自適應網頁設計』的課程,真的一邊
提升英語素養,一邊紮實程式設計能力!可以一兼二顧、
摸蜆仔兼洗褲」,所以合理推斷原告早已知道廣告內容,
而個人提出字源自德文,在程式領域應該為個人喜好而無
正確用法之個人見解,在相關言論上亦附上具有權威性的
網站Forvo連結證明論述客觀屬實。且被告觀察到原告身
為講師卻無法以學術點反駁網路上其他人的質疑,卻以提
告做為對教學宣傳提出疑問者道歉的手段,因此在噗浪上
對此事做個人觀點評論。
(二)針對上開臉書廣告商業區留言及噗浪留言①④部分,null
發音之事,因為被告看到臉書廣告中認為德文的腔調為錯
的,但這部分本來就應個人喜好決定,且有非常多程式語
言非英文為主的,就算以英文為主的程式語言,亦存在NU
LL跟zero是一樣的型態的狀況,英德發音皆有人習慣使用
,這狀況也許多程式設計師知道,在網路上討論程式上nu
ll發音也有所聞,但各有支持者,不應該認為發音一事是
應該以某種語言為主的,故此在臉書討論串附上了相關發
音連結,做個人想法說明。
(三)針對原告提出的上開噗浪留言②,個人看過原告之作品,
認為現今網站設計應具有使用者介面設計感(UI/UX)、網
站安全、效能(流暢性)以及優良軟體架構,但個人覺得
原告作品與現今網站設計上所期待的標準有所落差,故此
作個人觀點闡述。
(四)針對原告提出的上開噗浪留言③⑤⑦⑧,個人看到噗浪討
論串上之留言,認為原告將對原臉書討論串的個人觀點描
述留言提告,原告既然在臉書上做課程宣傳,則其作品與
廣告內容應該會受到公眾評論,故作個人觀點闡述。
(五)針對原告提出的上開噗浪留言⑥,該留言單純講述到原告
有在臉書商業區留言自己經歷很不錯(但原告隨即刪除留
言了,電腦截圖沒有原告自敘經歷不錯那部分);原告自
敘自身經歷不錯一詞亦無可能造成任何名譽上損失。
(六)本人留言在臉書商業討論串只有原告一人回覆,噗浪上的
留言討論者數亦不多,噗浪曾言上詢問null發音亦只有一
人,難以證明有原告所宣稱的效果與負面傷害。原告只是
與原告在噗浪上討論null德文發音與英文發音的不同及網
站計計應具有使用者介面設計感、網站安全、效能及優良
軟體架構的討論,並無負面的言論,斷不會對原告造成形
象、名譽、信用的任何損害,亦不會影響其他人對原告既
有之形象、名譽、信用、評價等。
(七)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民法上名譽權的侵害並非與刑法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
受損,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依據,如
其行為足使他人在社會上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
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且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
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被告固自承其有於
臉書廣告商業區及噗浪網站為上開9則內容之留言事實,
惟以前詞置辯,查:
1、針對臉書學聯網上就原告線上課程所刊登之廣告文宣「是
不是還把SQL唸成『Sequel』?!把null唸成『怒哦』?
!把C#唸成『C井號』?!把lllustrator唸成『以拉』
?!就由柯T來改善大家英語能力不好的命運!來學習柯
T的『自適應網頁設計』的課程,真的一邊提升英語素養
,一邊紮實程式設計能力!可以一兼二顧、摸蜆仔兼洗褲
」,被告於臉書商業廣告留言區所發表「所以null念德文
發音有什麼問題?原本就德文來的字念英文腔比較潮?」
言論,應僅屬對該廣告文宣所提及null發音之事所為個人
意見表達,亦無足以貶損原告個人評價之用詞,尚難認有
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2、惟被告另於噗浪網站上向其他網友所發表之「喔不我看
到那NULL就想戰他了德文都不會還來這邊說英文好厲害」
、「Devoidofaffectationandhypocrisy所以什麼電
腦學校的講師都是這種水準?」、「他好像快崩潰了」、
「他想說得應該是這個念法(英文)Howtopronouncen
ullinEnglish-Definitionandsynonymsofnul..
.,但他嘲諷的是德文的念法Howtopronouncenullin
English-Definitionandsynonymsofnul...,然後
這個字本來就是來自德文,所以完全不知道他在得意甚麼
,只好教訓一下他了」等言詞,依社會一般理性之人見聞
後之觀感,確實含有嘲諷、輕蔑原告之意思,足使原告在
社會上之個人評價有受到貶損之虞,被告所辯該文僅為個
人觀點之適當闡述云云,並無可採,被告自不能解免其侵
權行為責任。
3、至被告於噗浪網站上向其他網友所發表之「今天你收到法
律信函了嗎好期待看他要怎麼吉人」、「剛看一下你的時
光包巾沒有拍到這句XD\"關於經歷,就不贅述了,怕您聽
了會害怕:D\"」、「好酷好期待」、「範圍砲耶『OOO陳奕
丞,我覺得你言語也失當了!很多事情,你根本不知情,
就自以為判斷是對的!你們造成sharecourse的廣告損失
,及我個人名譽的受損,我會對你們提告的!』」等言論
,則僅屬其針對原告所認已遭到網路霸凌擬欲對網友提告
之事件所為個人意見表達,並無任何貶損原告名譽之不堪
用語,尚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可言。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
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
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
經查,本件被告以上開2之言詞在網路上公然嘲諷、輕蔑
原告,貶損原告於社會上之個人評價,不法侵害原告之名
譽權,業已審認如前,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賠償精神上之損害,於法即屬有據。爰審酌原告為
碩士畢業,開授網路線上課程現兼職網路評估員,時薪26
8到368元間,被告碩士畢業,106年度所得總額1,694,
219元,業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學位證書、綜合所得稅
納稅證明書在卷為證。本院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
力、被告之加害行為、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尚嫌過高,應
予核減為10,000元,方屬公允。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再逐一論
駁,併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100
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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