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35號聲請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35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但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意旨、64年台聲字第65號判例足資參照)。
二、查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4月10日102年度抗字第135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然本院上開裁定,係就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04號駁回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裁定,聲請人提起抗告,因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嗣聲請人復提起異議,亦經本院102年4月10日以同案號裁定予以駁回,經核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情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李昆曄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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