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8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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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84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
理勤孝
被 告 練言飛 (原名 練明欣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6月5日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詎
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積欠遠傳電信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應付之
補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1,841元,而訴外人遠傳電信業於
102年10月31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迭經催討而無效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債權讓
與證明書、通知函信封及回執各乙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
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應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