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588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元,應繳
  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陸仟貳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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