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增雄
送達代收被告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國 訴訟代理人 張忠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仙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建造工程發包合約第27條可稽,而原告為債權受讓人,應受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