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5號受罰人即清算人甲○○○上列受罰人因選任定磊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3條第1項、第4項規定甚明。
二、查受罰人於民國98年8月17日經本院選派為定磊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受罰人隨即於同月22日將裁定刊登新聞紙,並於同月24日向本院陳報並檢送刊登證明,有上開新聞紙及陳報狀在卷可稽,顯見受罰人經本院選派為定磊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後,業已就任。惟受罰人迄未依上開規定向本院聲報就任,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一庭法官陳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