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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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遺產分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94號原告 汪泰山 原告 汪國華 原告 汪惠珠 上列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蔡鳳欽 、 羅宗務 間請求遺產分割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
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