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30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3057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靖汝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9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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