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3057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靖汝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9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