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281號
即 被 告 鄭木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伍萬貳仟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
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