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59號
即 被 告 劉添財
劉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第
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
定為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