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34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債務人 吳明正 債務人 施錦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債權業經債權人對債務人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八十五年票字第二七四五○號本票裁定,並核發債權憑證在案,有債權憑證影本乙紙為憑,併附敘明。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