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9號原告 張博鈞 複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原告 張巧玲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被告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複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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