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應文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應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五○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已於民國一○○年二月十九日釋放,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十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該案扣案之白色結晶一包(含袋毛重○.三公克),經警以聯勤二○四廠製造之試劑檢驗盒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臺南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一包(含袋毛重○.三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之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又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十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五○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一○○年二月十九日因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以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十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亦有前開裁定二件及不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