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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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琪鋒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8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劉秀君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