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益 被告 吳坤達
廖永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年度簡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張文俊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