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宏明指定辯護人王士銘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民國100年3月14日下午3時4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鍾世芬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