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38號
原 告 王天配
訴訟代理人 張景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雨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36
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