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38號
原   告  王天配
訴訟代理人  張景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雨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36
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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