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五二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五二號
原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設台中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丙○○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甲○○住台中市○○路○○號
被告乙○○住台中市○區○○○街○○○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