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三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戊○○
被 告 丁○○即 曾健豪
右當事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伍仟捌佰陸拾壹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捌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申請原告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申請貸款使
用,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借款,如逾期應給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迄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止尚有貸款新台幣(下同)
陸萬伍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利息壹仟貳佰壹拾捌元(共計陸萬柒仟零柒拾玖元)仍
為清償,且未依約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繳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客戶交易明細表為證,復
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之信用貸款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本件係小額訴訟
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