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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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一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群耕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元,折合銀元柒萬陸仟陸佰陸拾陸點陸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參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