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陳秀英 被告 劉泰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鄧瑋琪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瀅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