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32號原告 陳福財 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 律師被告點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盧俊達 地址詳卷被告 郭振福 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二、經查,被告點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然經原告指稱其須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點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據。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李茲芸法官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