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三八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五0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黃色及藍色藥錠各壹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修正前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甲○○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關於沒收之規定均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僅法條文字之修正,其沒收要件並無變更,第四十條但書則移列為同條第二項)。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三八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有MDMA成分之藥錠二顆,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扣案之黃色及藍色藥錠各一顆,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北市鑑毒字第六九九號鑑驗通知書參照),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三八0號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僅聲請宣告沒收,尚有誤會,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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