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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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乙○○
己○○甲○○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即被繼承人 邱永善 遺產
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溫湖滴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田幸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肆萬零陸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