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74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7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74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64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12639號),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行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與美商花旗銀行台南分行(下稱花旗銀行)貸款訂立動產抵押契約,以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方式,向花旗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五十七萬元,以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一部,且以該車為花旗銀行設定七十七萬五千三百九十二元之動產抵押權,並辦妥動產抵押登記。雙方約定自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四日止,分四十八期給付,每月一期,每期給付一萬六千一百五十四元,抵押標的物即前開自用小客車應停放在臺南縣永康市○○街○○○巷○弄○號甲○○住處,不得於貸款清償前任意將前開自小客車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詎 陳建州 於八十九年六月繳納第六期款項後,即未再支付分期款,並意圖不法之利益,將前開小客車遷移他處,使花旗銀行追索無著,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花旗銀行。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項足資證明:㈠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 張焜泰 之供述。
㈢車輛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汽車貸款訪視交辦單、查訪照片。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附錄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