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更㈠字第46號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被上訴人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號確認徵收關係不存在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號確認徵收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饒鴻鵬法官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均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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