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親字第106號原告甲○○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丙○○人上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原告 胡宏梅 自被告丙○○受胎所生之婚生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丙○○於民國(下同)92年1月17日結婚,惟原告於94年5月間離家出走,與訴外人 周希萬 同居,並於94年8月20日與被告丙○○離婚。原告於與周希萬同居期間,自周希萬受胎,於00年0月00日生下被告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乙○○受胎及出生時,均在原告與被告丙○○之婚姻持續期間,依民法之規定,推定為原告與被告丙○○之婚生女,惟此非事實,爰於被告乙○○出生日起一年內,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判決確認被告乙○○非原告胡宏梅自被告丙○○受胎所生之婚生女。
二、被告答辯:原告確於婚姻期間離家出走,未與被告丙○○同居,且被告丙○○亦無生育能力,被告乙○○確非原告與被告丙○○所生之女。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台大醫院基因醫學部之血緣鑑定報告書各1分為證,經核無訛,上開報告書載明,依本系統檢驗之DNA點位皆無法排除周希萬與乙○○之血緣關係,其親子關係指數(CPI)為20556.75
1371;親子關係概率(probabilityofpaternity;pp)值為99.995136%等語,且被告亦提出載明其右側睪丸切除術後、右側睪丸萎縮之國軍高雄總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屬實。
(二)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民法第106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非其自被告丙○○受胎所生之婚生女,既係屬實,則其於被告乙○○出生日94年6月24日起之1年內,提起本件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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