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執行中)│有期徒刑4月(執行中)│有期徒刑4月(執行中)│有期徒刑4月(執行中)│├────────┼───────────┼───────────┼───────────┼───────────┤│犯罪日期│96.12.07│96.11.23│96.11.23│96.11.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956號│97年度偵字第3995號│97年度偵字第3995號│97年度偵字第399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2944號│97年度上訴字第3094號│97年度上訴字第3094號│97年度上訴字第3094號││實├──────┼───────────┼───────────┼───────────┼───────────┤│審│判決日期│97.09.15│98.01.21│98.01.21│98.01.21│├─┼──────┼───────────┼───────────┼───────────┼───────────┤││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2944號│97年度上訴字第3094號│97年度上訴字第3094號│97年度上訴字第309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10.06│98.02.12│98.02.12│98.02.12│├─┴──────┼───────────┼───────────┼───────────┼───────────┤││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15452號│98年度執字第2618號│98年度執字第2618號│98年度執字第26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