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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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9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縣甲○○公所等人間因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聲明為請求塗銷坐落臺中縣甲○○○○段649、650、651地號3筆土地及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查上開三筆土地之面積分別為15.65、2.30及18.57平方公尺,合計36.52平方公尺,其公告現值均為16,500元,三筆土地價值為602,580元,再加計1,600,000元之金錢給付,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2,202,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除已繳第一審16,840元及第二審25,260元外,其餘15,097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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