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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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01號原告 蔡佩芳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被告 蔡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90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變更並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變更並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84,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8,590元,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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