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90號聲請人 賴耀寬 代理人 郭月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拾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1張,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1年6月15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1年6月1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1年6月1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方云◎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⒈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7-NF0000006股票1100,000⒉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7-NE0000018至107-NE0000020股票330,000⒊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7-ND0000012至107-ND0000017股票66,000⒋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7-NX0000004股票1650合計11張136,65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