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昶壬(原名賴建榮)
黃昌瑜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正忠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昶壬、黃昌瑜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孫沅孝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