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護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延長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護聲字第71號聲請人即被害人蔡○○相對人張○○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34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關於命「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行為」、「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所(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工作場所(臺南市○○區○鎮里00○0號)至少100公尺」之保護令內容之有效期間,自民國111年12月27日起延長1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34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即將屆滿,相對人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民國111年4月30日上午6時50分許,前往聲請人位在臺南市○○區○鎮里○鎮00○0號之工作處所質疑聲請人之交友狀況;於111年5月20日上午7時27分許,前往聲請人位在臺南市○○區○鎮里○鎮00○0號之工作處所外喧嘩;復於同日凌晨0時40分許起至下午1時47分許止,以通訊軟體不斷傳送音訊騷擾聲請人,爰聲請延長上開保護令2年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前因對聲請人為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核發110年度家護字第134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有該保護令1件在卷可按;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違反保護令,對聲請人為家庭暴力行為之事實,則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5126號緩起訴處分書影本1件存卷可憑,本院審酌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仍多次違反保護令,接近、騷擾聲請人,堪信相對人對聲請人之不法侵害行為有繼續發生之可能性,為避免聲請人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自仍有以民事保護令保護聲請人之必要,而聲請人係於上開保護令失效前之111年11月16日提出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延長上開保護令,於法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聲請人聲請延長上開保護令超過1年部分,本院審酌相對人之施暴情節,認此部分聲請,尚無核發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