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1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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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41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家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營偵字第1733號、第1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家瑋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梁家瑋所為,係2次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犯本件2次普通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毒品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恣意竊盜他人機車,侵害他人財產權,法治觀念淡薄,破壞社會治安,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竊得財物價值、所竊機車業經被害人領回、被告於警詢自述國中畢業、無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期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營偵字第1733號106年度營偵字第1761號被告梁家瑋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之
1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家瑋曾於民國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89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於10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98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104年8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於105年11月25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梁家瑋於106年9月19日某時,在臺南市六甲區林鳳營火車站前,見顏 董碧珠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使用人為 張慧華 )停放該處,且鑰匙未拔取,竟徒手竊取該機車,供己代步使用。嗣於106年11月6日經警巡邏行經嘉義縣○○鄉○鎮村○鎮路○○○號前,發覺梁家瑋手牽已發動之上開機車,行跡可疑,對梁家瑋進行盤查,始悉上情。
(二)梁家瑋於106年9月30日14時許,在臺南市○○區○○路○○○號前,見 薛金治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處(使用人為 沈志霖 ),且鑰匙未拔取,竟徒手竊取該機車,供己代步使用。嗣於106年11月17日經警巡邏行經臺南市○○區○○里000號之統一超商前,發現上開失竊機車停放該處,且見梁家瑋自店內走出而對梁家瑋進行盤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移送及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南分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家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張慧華、沈志霖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2份及刑案照片12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檢察官董和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德輝(本院按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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