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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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89號債權人 黃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蜀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司促 字第 3189 號裁定(104.02.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家訴 字第 69 號(104.06.2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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