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原告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正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仁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永進 原告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肇雄 原告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慧美 原告丁○○○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九六號一五樓法定代理人 李慈泉 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銓
陳立勝 被告丙○○住彰化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五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吳俊螢法官李水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廖建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