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零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參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0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台幣壹佰參拾捌萬壹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0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柒萬肆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九日邀同被告丙○○及訴外人 陳宜龍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各借用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及一百六十萬元,借款期間至一百年五月九日止,分一百八十期,每期一個月,第一至第三十六期,只付利息,第三十七期起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0五計算(被告違約時之利息為年息百分之
八.七0五),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有一期未依約繳納本息,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本件借款,四十萬元部分,被告自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即未依約繳本息,另一百六十萬元部分,自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三件、戶籍謄本一件等件為證。
乙、被告乙○○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借據、本票係被告乙○○蓋章,被告乙○○有邀被告丙○○、訴外人陳宜龍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四十萬元及一百六十萬元。對原告主張借款分別自九十一年三月九日、一月九日起未依約繳息不爭執,現沒錢清償予原告。
丙、被告丙○○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八十五年五月九日邀同被告丙○○及訴外人陳宜龍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各借用四十萬元及一百六十萬元,借款期間至一百年五月九日止,分一百八十期,每期一個月,第一至第三十六期,只付利息,第三十七期起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0五計算(被告違約時之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八.七0五),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有一期未依約繳納本息,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本件借款,四十萬元部分,被告自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即未依約繳本息,另一百六十萬元部分,自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授信約定書三件為證,復為被告乙○○所不爭,另被告丙○○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本院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是原告之主張,自堪認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一百七十二萬零四百四十四元,及其中三十三萬九千二百八十七元自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0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一百三十八萬一千一百五十七元自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0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徐奇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