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12號上訴人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基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12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依鑑定報告所載為新臺幣(下同)玖佰玖拾陸萬壹仟伍佰陸拾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玖佰玖拾陸萬壹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