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27號聲請人 洪睿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金學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金學良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8278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27號聲請人 洪睿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金學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金學良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8278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