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48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鵬旭 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鵬旭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鵬旭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