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1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018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4年8月10日以「民事聲明異議狀」對本院於同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又抗告人雖併聲請法官迴避,但其聲請顯係意圖延滯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但書,本院無庸停止訴訟程序。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另抗告人固於民事聲明異議狀載列魏 陳秀芳廖秀松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為當事人,然前開書狀係併對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047號、第1053號、第1146號案件表明不服之意,魏陳秀芳、廖秀松、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顯為另案當事人,僅於同一書狀併列,核無對本件104年度聲字第1018號聲請迴避事件為不服之意,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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