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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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460號聲請人高峰會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惠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漏蓋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印章,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管理委員會大小章正本。
二、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